随着离婚率的普遍升高,了解婚姻法的人越来越多,很多人都听说过这样一条法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法院应准予离婚。”不少人就是因为这句话,夫妻由于各种原因分居两年之后,就自以为的“离婚”了,并且再次谈婚论嫁,殊不知对于这条法规的认定不成立,自己可能已经犯了重婚罪! 那么法律上对于夫妻分居2年就可自动离婚是如何来认定的呢?来看看这4点规定就知道了: 一、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因感情不和。 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分居,比如,异地工作、学习等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的情况,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以此作为离婚理由也是不被法院认同的。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三、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前后累计。 时间认定是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更重要的是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比如说,夫妻双方开始分居后,中途夫妻矛盾有缓和迹象又住在一起一个多月,后来因矛盾再次爆发又分居,这样反反复复分居的,法院不认可。 四、要以夫妻分居满两年为理由提出离婚,必须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 因为夫妻分居的事情属于隐私,难以认定,所以想要以此理由离婚,必须拿出相关证据证明事实。“谁主张、谁举证”,举证方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准备材料: 1、一方在外居住的租房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经常可以听到人问分居两年后,婚姻关系是不是自动解除了?不是!只要不经过合法的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还存在,如果此时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结婚的,就犯了重婚罪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