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小伙因老板没发工资,打开手机导航准备从浙江走回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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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5 17: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在外打工的小伙子,为何要选择从高速路回家呢?而且,他的家在贵州,起始点是在浙江,这小伙可真是“了不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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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16时09分,G25长深高速丽龙段,监控员发现一行人走在隧道内,旁边的车辆呼啸而过险象环生。
监控员一边通过隧道内的喇叭喊,提醒男子不要在车道内行走,一边拉响隧道内的警报以及喊话器,要求路过此处的车辆注意避让,同时通过对讲机要求就近的工作人员立即赶往隧道处理。
10分钟后,高速公路施救人员到达现场并及时把人带离高速。
经了解,20岁的欧某是贵州人,在永康的某厂打工两个月,因为老板工资没发,他一怒之下打开手机导航准备走回贵州。
当天凌晨,欧某骑上自行车按照导航向贵州进发,十个小时后骑到了云和石塘,感觉两腿酸胀,于是就把自行车扔了走路。他爬进了高速公路,半个多小时后被发现。
当晚9时,欧某叔叔来到云和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把他接回永康,并对警方的帮助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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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但实际执行过程中,操作性不强,民警在遇到行人违法上高速公路时只能采取劝返。
尤其是巡逻中遇到精神智障病人及流浪乞讨人员,劝返、带离后,行人还会重新返回路上,给执法带来巨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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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处罚力度较小,执行困难,让很多人觉着横穿一下高速公路没什么大不了的。尤其是在这个梦想“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的年代,很多人都背起行李,成为徒步高速公路的背包客。即使遇到交警的规劝,也是当时离开事后返回,和蜀黍们玩起了“躲猫猫”的游戏。
但是,行人在高速公路上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极有可能承担事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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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行人违反了关于“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禁止性规定,而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属于正常驾驶,无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行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员不承担事故责任。
不过,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完全等同。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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