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岗区园林管理处原副处长李华,在职期间,伙同红花岗区园林管理处原处长詹宗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他公司谋取利益,并同詹宗文等人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段贪污公款。日前,记者从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李华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2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 25万元。 据了解,李华在担任红花岗区 园林管理处副处长期间,同原处长 詹宗文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为遵义 市绿地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红河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 谋取利益,共同收受贿赂 16 万元。此外,李华在任职期间,还同 詹宗文等人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的 手段贪污公款35万元。 今年5月,李华因涉嫌贪污罪、 受贿罪被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李华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一审判决后,李华提起上诉。日前,法院经过审理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李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他人一起索取或非法收受贿赂1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外李华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他人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段,贪污公款35万元,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 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李华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同詹宗文等人受贿、贪污的全部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李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 1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零9个月, 处罚金2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