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信请寄至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省政府法制办法规一处,邮编:550004。 (三)热线电话及传真:0851-86831813。 (四)进入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页,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根据《草案》,新建商品房住宅时,应当按照一户不低于一个停车泊位的标准进行停车场的配建,鼓励按照一户1.5个停车泊位的标准进行停车场的配建。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停车场的配建比例。建的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泊位应当不少于总停车泊位的百分之十。 建设单位建设停车场时,应当同步配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停车场已经建成的,应当补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接入停车场主管部门的停车信息系统。 既有居住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需要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共同议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居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泊位的位置、准停时段、收费标准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统一的道路停车标志、标识系统。 停车收费遵循城市中心区域收费标准高于非中心区域收费标准、道路停车收费标准高于路外停车收费标准、高峰时段收费标准高于非高峰时段收费标准、室内收费标准高于室外收费标准、中大型车收费标准高于小型车收费标准、超大型车收费标准高于中大型车收费标准的原则实行差别定价。机动车停车收费按照停车场的性质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