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省住建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省发改委、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省税务局八部门近日联合出台《贵州省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将重点整治投机炒房、房地产“黑中介”、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虚假房地产广告等。 《工作方案》明确,以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行为为重点,通过项目巡查、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扰乱房地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在严查投机炒房方面,整治故意拖延上市销售时间、商品房销售中未执行销售价格明码标价相关规定、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电商费”等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打击房地产“黑中介”方面,整治中介代理公司加价卖房、租房,额外收取费用及购买所代理销售楼盘,进行包销等;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等。 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按揭贷款等。
整治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等。 《工作方案》指出,贵阳市要抓紧制定整治方案并上报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其余市州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方案,省各有关部门将对贵阳市的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各地要按月报送专项整治情况,各地查实的违法违规案例要及时报送省各有关部门,贵阳市每月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包括5个典型案例),其余各市、州每季度10日前报送上一季度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情况总结中要求附查处的典型案例,未按时报送的,将全省通报。 附:专项整顿重点内容 投机炒房行为(5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未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进行分批、拆零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取得预售许可证10天内,未将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房源一次性公开销售;商品房销售中未执行销售价格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相关费用等。 2、通过集中选房、网上选房或者发布虚假房源,捏造开盘售罄、封盘涨价、地王楼王、政策变化等不实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开盘时间选择在夜间或凌晨,通过雇佣人员制造抢房、排号等方式蓄客,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无正当理由更改网签合同。 4、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电商费”等费用。 5、通过“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11项): 1、中介代理公司加价卖房、租房,额外收取费用及购买所代理销售楼盘,进行包销等。 2、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3、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4、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5、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6、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7、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8、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9、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10、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所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11、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等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行为,或虽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但违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10项):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2、未及时退还买受人认筹金的。 3、商品房销售中未执行销售现场公示制度。 4、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5、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按揭贷款。 6、未取得项目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7、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8、房开企业拒绝购房人自行办理房屋登记等相关手续,强行收取代办费,或不予配合购房人自行办理的。 9、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 10、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虚假房地产广告(3项): 1、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2、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3、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