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上午,遵义市汇川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受贿案件。汇川区某国有公司聘用人员,在工作中收受13万元感谢费被控犯受贿罪。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其罪名成立,判处1年6个月刑期,并处10万元罚金,其受贿赃款也予以没收。 聂斌受审 该案被告人、40多岁的聂斌家住遵义城区,系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称“汇川区城投公司”)合同制工作人员。今年6月8日,聂斌因涉嫌受贿罪,被汇川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7月5日汇川区检察院决定启动刑事诉讼审查,并于7月6日取保候审。 8月7日,聂斌案在汇川区法院开庭,汇川区监察委员会、城投公司等单位240余人到庭旁听。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聂斌在汇川区城投公司红河西路道路建设拆迁安置工程中,帮助村民李某桥获得剩余房屋顺利征收并得到赔付。2016年年底,李某桥送给聂斌1万元表示感谢。 2016年,城投公司在九节滩湿地公园项目建设中,当地某木材加工厂负责人鲁某,找到聂斌帮忙。在聂斌与评估公司的协调下,鲁某在赔付的企业从业人员补助上得到关照。2016年年底,鲁某送给聂斌2万元表示感谢。 2017年,汇川区董公寺镇沿红村村民李某志,为使其经营的保养场、仓库等企业在征地拆迁中得到好的赔付,找到聂斌帮忙并得到关照。2017年12月,李某志送给聂斌10万元表示感谢。聂斌在收下这笔钱后,向其家属称系自己结算的工程款。 6月22日,聂斌向监察机关退出赃款13万元。庭审中,聂斌的辩护人认为聂斌系初犯,到案后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且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聂斌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聂斌身为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其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审理中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聂斌的犯罪情节,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7日上午,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判决聂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受贿的赃款予以没收。 |